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1-06浏览次数:10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统一调配、使用。仪器设备专职管理员按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和教育部规定的仪器设备登记、使用和维护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本中心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需求。

第三条 按照仪器设备的功能和使用特点划分为公共管理和委托研究组管理两大类。

第二章  公共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以及专门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等。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指价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每台(套)仪器设备应由重点实验室指定的专门管理员负责该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管理员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管理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记录,并按年度做好仪设备器利用率统计、文件归档工作。

第九条 必要时,管理员应编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和校验制度。

第三章  委托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条 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室、课题组通过科研投入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及985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等投入购置的、实施公共管理以外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委托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主任代表重点实验室与研究室主任或研究组长签订《仪器设备委托管理责任书》,并明确仪器设备所处的状态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室主任对于重点实验室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要明确具体管理员作为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研究室有责任对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必要时应承担重点实验室委托的各类实验。

第十四条 管理员应负责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并按照重点实验室的要求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监督委托研究组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对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不能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重点实验室可终止委托管理。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实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委托重点实验室进行实验,应首先向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作为实验委托人办理委托实验手续,并填写《委托实验登记表》。

第十七条 根据实验类型与规模,重点实验室指定专门的实验员作为该委托实验的责任人负责实验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验责任人与委托人共同制定实验大纲,明确所用的实验设施与仪器设备,并与相应的管理员共同制定实验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责任人负责主持实验的实施,及时与委托人分析解决实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责任人负责撰写实验报告,并与委托人共同填写《委托重点实验室实验费用核算表》,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上交重点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的委托人应为课程的任课教师,其余与以上管理办法相同,免收实验费用。

第五章  公共管理仪器设备租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租借公共管理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应首先向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作为租借人与该仪器设备的管理员办理租借手续,填写《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租借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管理员与租借人应对所租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检查,以确保仪器设备工作正常。

第二十四条 租借人应在实施实验前仔细阅读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进行培训,避免因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租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外出实验,须经重点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应由管理员随行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六条 操作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仪器设备出现重大故障,租借人须写出专门书面报告;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当所造成租借仪器设备损坏的,租借人负责维修或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租借人使用仪器设备,应执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专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用机起止时间、操作使用情况和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租借期满后,租借人与管理员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并填写《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租借使用费用核算表》,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上交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租借使用仪器设备时,不能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如确有必要时,需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专家论证,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租借期满后,应恢复原有状态,所需的拆改及恢复的费用由租借人支付。

第三十条 不按仪器使用规定或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者,管理员有权拒绝出借或提前收回仪器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租借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或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各项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本成果依托江苏省煤基CO2集与地质储存重点实验室完成”,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一套完整的试验数据、实验报告和科研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其授权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