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章程

发布时间:2011-01-06浏览次数:116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依据和背景

依据江苏省高新技术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以江苏省燃煤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和控制所需的重大高新技术需求为牵动,充分发挥中国矿业大学和徐州矿务集团在该领域的优势与基础,经江苏省科技厅的批准,成立江苏省煤基CO2捕集与地质储存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性质

重点实验室是面向国内外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主要从事有关碳捕集与地质储存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国内外的科技工作者都可以在本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申请研究课题,也可受聘参加合作研究,或者自带课题和经费及配套设备来本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目标

针对燃煤CO2捕集、分离与提纯以及CO2在地质环境储存的重大科学与工程技术问题,大力推进条件建设和能力建设,使重点实验室总体居于国内领先水平,基本形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能力。搭建高起点的碳捕集与地质储存研究与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平台,大力培养和引进能够跟踪国际发展前沿、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人才,建设一支在国内同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创新团队。

第四条 实验室全称、地址

中文名称:江苏省煤基CO2捕集与地质储存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The Key Laboratory of Coal-based CO2 Capture and Geological Storage, Jiangsu Province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221008

第五条 实验室承担单位和共建单位

承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共建单位:徐州矿务集团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

江苏省科技厅

第七条 实验室行为准则

重点实验室遵守国家各项相关政策法规,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实验室章程适用范围

重点实验室章程适用于本实验室成员及所属机构。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机制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中国矿业大学和徐州矿务集团的、相对独立的高技术研究机构。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学院平行;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相关学科建设的重点,学校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行政管理的决策机构。委员会由9-13人组成,由中国矿业大学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徐州矿务集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中国矿业大学分管校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其中1名由徐州矿务集团任命,1名由中国矿业大学任命。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由中国矿业大学任命。其主要职责是:①制订并向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提出实验室年度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②处理实验室重大事务;③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协调和实施。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设副主任2人,徐州矿务集团和中国矿业大学各1人担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实验室日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负责实验室的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负责和省科技厅、中国矿业大学、徐州矿务集团等上级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负责起草年度总结报告,负责向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设秘书1名,具体负责研究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学术成果管理、开放基金管理、客座研究项目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专利申报与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资源配置与共享、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等,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最高学术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审核和组织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国际国内交流活动以及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评审工作等,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审议重点实验室年度学术研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和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11名组成,其中重点实验室的承担单位和共建单位人数不超过3名。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重点实验室提名,省科技厅审核并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设秘书长1人。主任主要职责是:确定开会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主持学术会议,宣读有关决议等。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相关工作。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少于2/3

 

第四章 开放基金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本研究方向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重点实验室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重点实验室负责制定《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并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二十条 凡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大型企业的科研人员、教师、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二十一条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或由学术委员会通过通讯评议确定。本着择优资助、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发展的原则资助意义重大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并报江苏省科技厅审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定期公开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开放基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个申报的开放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时间及研究人员的情况而定,开放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限于2年以内。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必须进入学校设备处台账。同时所有设备均要登记造册,建立使用卡,严格执行使用登记手续。使用设备须支付设备折旧费,属于正常寿命消耗、报废的由实验室添置,属实验消耗和事故损耗由课题组和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副主任负责分管。仪器、设备具体由实验室熟悉操作的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设专人负责。为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在开机期间专职人员必须在场,指导实验人员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全部对外开放,任何隶属重点实验室的课题均可使用;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部门作出的管理及处理意见。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章程修改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修改方案,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的撤销与合并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方案,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