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01-06浏览次数:1050

 

1  总则

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保障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学术道德建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议事各抒己见,决事民主集中,重大事项投票表决。

2  学术委员会成员

2.1学术委员会是本重点实验室的最高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研究方向,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决定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课题,组织学术活动和成果评价。

2.2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知名专家担任;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九名,秘书长一名。

2.3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主任是其日常工作的助手。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或全部委员商讨工作。

3  会议种类

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临时性的评议、评审与专题会议。

3.1 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委员主持,重点实验室组织。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杜绝学术造假,保护知识产权。会议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会前,学术委员会主任应通报会议的主要议程。

3.2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的评审工作,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

3.3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临时性的评议、评审和专题会议。

4  议事规则

4.1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重点实验室主任或会三名以上委员联名向重点实验室提议,经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可决定召开正式会议。

4.2学术委员会以开会讨论或通讯评议的方式讨论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履行其权利和义务。议事或作出决定实行表决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举行会议,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3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4.4 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事规则为:除有明确授权之外,评议、评审与专题会议的决议和决定授权主任委员批准,在江苏省煤基CO2捕集与地质储存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5  附则

5.1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重点实验室工作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重点实验室工作状况。

5.2学术委员会成员可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对重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选题提出意见,推荐优秀人才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以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科研成果的转化。